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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中华币以“元”为标准单位,每枚银元计重库平银七钱三分,成色90%,含纯银为六钱四分八厘,新币由国家统一铸造,作为法定货币。
4.新货币发行后,所有粮钱、关税、厘捐等,均得使用此种标准货币,华元银币与民间流通之外国银元同等看待。
5.宣布“废元改两”规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、契约、票据及一切交易不得使用银两或其他非规定的货币,兑换外必须到银行等金融机构,民间不得大量私兑。
6.原定以银收付者,比钱两七钱一分五厘折合中华币一元的标准收付。
7.原持有银者,可向国家造币局代铸中华币或向财政部及其下属参股银行兑换货币。
8.为“舆顺民情”起见,民间流通的圆形方孔铜钱可继续使用,同时由国家发行采取机器铸模的铜钱“中华帝国”进入流通,并逐步收回圆形方孔铜钱。